|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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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 临邑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26082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7811.20元;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62393.12元;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610元; 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后续治疗费7000元; 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营养费1260元; 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护理费8039.57元; 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交通费420元; 十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误工费19723.43元; 十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鉴定费1960元; 十三、***、***、***在张秀举应投保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元。 十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6元,由***负担586元,由***、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南皮县天德号汽车运输队负担3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