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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镇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镇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及罚息1826.83元(计算至2021年1月28日),本息合计151826.83元;

二、被告***承担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1.609%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上述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被告***、***、***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7元,减半收取1668.5元(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镇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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