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粤圆货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粤圆货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135620.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5620.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14日起计至运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80元,由被告东莞市粤圆货运有限公司承担1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