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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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1022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徐达,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执行人高怀兵,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执行人张志勇,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张有广,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赵源鸿,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执行人徐达、高怀兵、张志勇与被执行人张有广、赵源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有广、赵源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执行本案,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源鸿履行完全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的(2018)甘102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的(2018)甘102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