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峪关酒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02民初1900号 原告:甘肃新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付旭升,该公司经理。 被告:嘉峪关酒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云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新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峪关酒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预立案。原告甘肃新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甘肃新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兴设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英 |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