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鄢陵县人民医院 扶沟县溪坡清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5188.61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20405.7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