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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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泸州东茂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川E×××××号车主车及挂车川E×××××号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致其亲属张道义死亡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57549.92元(被告***垫付受害人住院医疗费60929元、护理费11200元、丧葬费10000元共计8212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在理赔时从川E×××××号车主车交强险限额内直接支付80000元给被告***,从川E×××××号车主车商业第三者险及挂车川E×××××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支付2129元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86元,由原告***与被告***双方各负担1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