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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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13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住***。 负责人:田阳春,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粮旭,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利丹,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虎智霞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梦君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