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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市革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革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593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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