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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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777.22元、误工费6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210元、交通费200元、复印费1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合计5082.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