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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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南健实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为158822.24元,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3313‰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江西新纪元彩印有限公司、江西华日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64元,减半收取计186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632元,由十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