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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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 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确认原告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XY1300129084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本案所涉荥阳市索河路与荥泽大道(原唐王路)交叉口西南角67栋2单元7层704号房屋返还给原告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并协助原告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相关注销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3916.85元、律师费10000元及公告费750元,共计44666.85元; 四、驳回原告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3元,原告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76元,被告***负担9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