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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世纪华丰房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718395元; 二、被告宁波世纪华丰房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息448933.72元(以5718395元为基数,暂自2018年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 三、被告宁波世纪华丰房产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付审价费1600000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四、确认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宁波花样年花郡二期项目工程在工程款5718395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退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8698元,减半收取39349元,由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6263元,由被告宁波世纪华丰房产有限公司负担33086元;鉴定费1800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28981元,应于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