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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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扣押被申请人赵兵驾驶的鲁VD××××号车一辆,扣押期限二年。 冻结被申请人赵兵、被申请人刘莉的银行存款35000元。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