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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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的账户(账号:62×××78)存款1154670元,实际冻结1394.88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中环盛达环保科技集团(庆云)有限公司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户(账号:9140114110142050006801)存款1154670元,实际冻结15297.04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三、冻结被执行人中环盛达环保科技集团(庆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16×××05)存款1154670元,实际冻结34482.57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