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林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豫0329执496号 谢同利、河南林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四清: 谢同利与河南林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豫0329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林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四清应偿还谢同利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谢同利于2021年1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扣划河南林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5938550元,应付谢同利5836641.35元(包括诉讼费25961元),支付执行费56570元。至此,河南林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四清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河南林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四清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伊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