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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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黑龙江泰来县供电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4432.7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5.45元减半收取1267.73元,由原告负担73.41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由原告负担1194.3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