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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着手实施对大方岔河水库下游河流水体和底泥造成的污染恢复原状,若十五日内未完成对外委托和制定修复方案,则立即按《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其指定的账户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2.26074万元,由赔偿权利人毕节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修复工作,并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二、限被告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费用人民币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0元,由被告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