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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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辽河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武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平市辽河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市武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