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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石家庄利盛印染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投资框架协议》、《石家庄利盛印染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供能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石家庄利盛印染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供能服务合同>主体变更》、2017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双方无签订合同落款时间、主要约定被告未能保证电力负荷达到能源站最低负荷1800KW,且负荷波动较大,双方同意将原定系统配置一台荷兰产OPRA16燃气轮机、一台设计出力为6t/h的余热锅炉及两台10/t燃煤锅炉,改为系统配置三台合计20吨的燃气锅炉,并暂缓、延迟系统配置及其建设的时间的《补充协议》;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供能欠款1415747.62元及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以1415747.6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雇佣人员费用109192.07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411元,由原告负担360323.49元,被告负担9087.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收件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061)。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