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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无锡市北塘区扈伟烟酒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鑫博易商贸有限公司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鉴定费35000元,两项合计42300元,由无锡鑫博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000元,由无锡市北塘区扈伟烟酒店负担2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