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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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上海顾杰快递有限公司 上海盛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物损费共计120,500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鉴定费共计66,393元; 三、被告上海顾杰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6,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78元,由被告上海顾杰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