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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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鸿途华邦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80374.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31。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