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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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威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G2018-G-12204的《维修合同》; 二、被告焦作威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单辊破碎机齿轮部一套及已维修好的一套单辊破碎机齿轮部更换下的旧件; 三、被告焦作威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多支付的款项55000元; 四、被告焦作威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违约金110000元; 五、被告焦作威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开具货款27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焦作威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100元,原告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