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金涛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省金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货款29,522元; 二、吉林省金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律师费2,5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380元,***负担2,479元,由***、吉林省金涛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