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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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 贵州金石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晓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20,000元及罚息126,757.57元、复利4,128.8元(截至2018年10月20日); 二、被告杨晓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支付违约金9,500元; 三、被告杨晓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被告贵州金石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王银兰、陈俊玲、杨建玲、张玥、成亮亮、陈旭、陈晨、田延红、何文先、白中霞、张丽莎对被告杨晓舒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负担12元,由被告陈俊玲、贵州金石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王银兰、陈晨、杨建玲、杨晓舒、成亮亮、陈旭、张玥、田延红、何文先、白中霞、张丽莎共同负担10,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