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卓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250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卓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