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苏州鼎硕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吴中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吴中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4825.36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吴中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苏州鼎硕运输有限公司3000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68)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被告苏州鼎硕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23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