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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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隽(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博利实业有限公司 三亚汇合点海上游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瀚隽(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03297元; 二、被告瀚隽(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瀚隽(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船检维修费用人民币66526元; 四、被告三亚汇合点海上游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瀚隽(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对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被告瀚隽(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亚汇合点海上游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2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88元,由被告瀚隽(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亚汇合点海上游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瀚隽(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亚汇合点海上游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