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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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龙海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河北龙海新药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登记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龙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签订的《河北龙海新药经营有限公司股权重组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将河北龙海新药经营有限公司55%股权返还给原告河北龙海药业有限公司,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在变更股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十日内原告返还被告股权转让款4308万元。 四、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龙海药业有限公司支付662.4万元的违约金。 五、驳回原告河北龙海新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