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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1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变更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1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清偿所欠***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对***提供抵押的房产(房权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维持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1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山东誉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保全费3170元,共计12270元,由***负担2550元,由***、***负担9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负担1820元,由***、***负担72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