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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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 山东盛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恒汇板业有限公司 山东唐龙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唐龙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承兑垫付款8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216000元;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2020年齐银承0203字014号《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被告山东盛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恒汇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唐龙板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22元,由山东唐龙板业有限公司、山东盛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恒汇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