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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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支付洛阳金大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代偿款190742元、违约金37576.8元,共计228318.8元; 三、***对上述第二项款项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对洛阳金大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追偿; 四、***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追偿; 五、驳回洛阳金大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11元,由洛阳金大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11元,***、***、***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86元,由洛阳金大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86元,***、***、***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