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寨沙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归还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6-

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7898.57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2661.62元,以上共计40560.19元(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20年7月21日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止,此后所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1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7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4-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