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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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寨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6- 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7898.57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2661.62元,以上共计40560.19元(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20年7月21日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止,此后所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1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7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