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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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合肥有限公司 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720363.79元,并自2020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55元,原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92元,被告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563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