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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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 二、王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肇仁、徐孝文合伙出资款及收益款共计560457.5元; 三、驳回刘肇仁、徐孝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065元,由王黎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