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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临清市中汇棉业有限公司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清市金龙棉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清市中汇棉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1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及借款

凭证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临清市中汇棉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编号为18028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抵押物及其提供的质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临清市金龙棉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35元,由被告临清市中汇棉业有限

公司、临清市金龙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

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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