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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 杭州远迅速递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远迅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10816.8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701.20元; 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4506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100元; 五、被告杭州远迅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公告费650元; 六、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元,由被告杭州远迅速递有限公司负担142元,由被告***负担61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远迅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