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242325.35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3月10日尚欠的罚息及复利12936.81元。 三、被告***自2021年3月11日起欠款实际付清日止,以255261.81元(242325.35元+12936.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的150%计算,给付原告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 四、被告***给付原告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048元; 五、被告***、***、***、***、***对经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分别向被告***追偿。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款项,六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0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821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