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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凯奇冶金焊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承兑汇票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凯奇冶金焊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武汉凯奇冶金焊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