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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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927.9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其余经济损失12721.0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00元,已减半收取计732.00元,由被告***负担346.00元,由原告***负担38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