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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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山高新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泰州市荣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5255号 原告:泰州市荣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德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均,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杰,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山高新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炳坤,职务不详。 原告泰州市荣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中山高新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荣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泰州市荣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梁林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肖岳森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