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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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百分之七十即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0元,被告***承担210元。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