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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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合同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平昌县林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下差拆迁补偿款734.7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补偿款本金27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以补偿款本金23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以补偿款本金232.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昌县林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