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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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罗村煤矿 通江县罗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欠款657564.00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其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欠款65756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时止; 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6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