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47293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以10256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以10256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以10256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三、驳回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4元,由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420元(已交纳),由***负担32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