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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汇众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成都市畅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30419.1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市畅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12,426.75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市畅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5元,由被告***、成都汇众货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