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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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菱塘光电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扬州科赛睦邻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的利息6万元; 三、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06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自2017年1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被告***对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60元,由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