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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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苏州市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永鑫塑料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64684.18元及罚息45502.06元、复利6659.1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之后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律师费损失2300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有权对抵押物车牌号为苏E×××××、发动机号为09198531N52B30AF的宝马牌小型轿车经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永鑫塑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88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永鑫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