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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958623.30元,原告***返还被告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110000元。

上述履行方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848623.30元,支付被告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取转账付款,请分别支付至原告***的指定账户(开户名:***,开户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岳王支行,账号:62×××81)及被告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开户名: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人民路支行,账号:47×××9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2元,减半收取计2941元,由原告***负担300元,由被告中保财险苏州分公司负担26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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